国税函发[1996]635号
颁布时间:1996-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