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6]700号
颁布时间:1996-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琼财税[1996]政字第4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你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