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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42号

颁布时间:1997-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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