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8]114号
颁布时间:1998-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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