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9]324号
颁布时间:1999-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涉外单位及个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为方便涉外单位及个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充分利用我市地税系统网络,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文件“凡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转让房地产的,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对涉外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地点为企业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
2、外籍个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纳税地点仍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在1999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到改变纳税地点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或补办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88号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改变我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京地税二[1988]5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本市范围内的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京房地产的国内单位,由原向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为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申报纳税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后,原税款划分方式不变,每年年终通过市财政与区、县财政结算调整区、县税款交叉入库。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