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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市邮政管理局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7]98号

颁布时间:1997-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与市邮政管理局协商决定,委托市邮政管理局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具体办法如下:

  1、征收范围

  各邮电局在3月1日至3月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自行车、(含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

  2、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纳税后核发一枚纳税标志,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0.50元,每辆共收取4.50元。小三轮每辆年税额6.00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0.50元。

  3、征收办法

  各邮政管理局(所)在代征中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行驶证,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1997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将纳税人姓名、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各种票证及纳税标志由区、县邮政管理局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并发放到各邮政局、所,结算时也统一由各区、县邮政局、所结清后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各种手续。

  4、提取手续费和票证手续

  严格管理票证、标志的领发、使用手续,结存要按日核对、帐实相符,及时办理结报手续,以免出现差错。

  征期后各邮电局结清票证后,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金额报当地税务局,由地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8%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立即与区、县邮政局进行联系,开展业务辅导,搞好委托代征工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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