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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138号

颁布时间:2000-01-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要求,为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需要,根据我省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决定自2017年3月起先启用76mm×177.8mm规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愿选择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并使用增值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卷式发票打印机)和专用设备(税控盘或金税盘)。其中,通用设备(卷式发票打印机)由纳税人在市场销售范围内自行选择购买,专用设备须从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购买。

  三、目前我省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包括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各自在各地设立或授权设立的服务单位,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四、纳税人初次购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专用设备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沟通联系,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开票专用设备的购置以及发票领用、开具等业务的操作培训工作,确保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宣传辅导,今年重点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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