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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71号

颁布时间:2000-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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