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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6号

颁布时间:2000-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和外贸出口的增长,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大幅度增加。出口退税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对外贸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有种种迹象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呈死灰复燃之势。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力度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8月25日至9月25日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9年1月1日后办理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间办理的已退(免)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线索,要一查到底,不受此时间限制。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免)税方面

  各级国家税务局除认真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相关电子信息与票证对审是否核对无误,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以及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等问题外,对以下货物的出口、货源、出口收汇、纳税情况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1.从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出口的货物;

  2.经深圳、汕头、广州、黄埔、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及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尤其是以陆路运输方式经上述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的服装及纺织产品、鞋类、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小五金、化妆品、玩具、矿产品等体积小、便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3.代理出口的货物,尤其是假自营真代理的货物;

  4.1999年以来出口额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5.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过高或难以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出口货物;

  6.1998年以来新成立且出口额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对上述货物的检查,除核查其退税凭证及电子信息是否真实齐全等外,还要对出口企业的相应出口合同、资金往来帐册等进行检查。存在疑点的,必须严查深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方面

  除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电子信息、计税依据等方面外,要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对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2.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是否也办理了退(免)税(除特殊规定的情况外);

  3.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4.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是否接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的已免税款在当期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扣减;

  5.有卷烟出口经营权的企业1999年1月1日以来出口的免税卷烟,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6.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特别是珍珠、黄金首饰等货物,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7.实行B类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按有关规定期限备齐报送退税机关审核;到期未收汇核销的货物的已退税款,是否已追缴入库。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2.在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3.对有疑点的退税凭证是否按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函调,有无未发函调查或未回函而办理退税的问题。回函有无弄虚作假、勾结骗税等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骗税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相应设立检查领导小组,一方面做好本地区自查的组织、监督及协调等工作;另一方面配合其他省市做好涉及本地区的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有关协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在全面开展检查的同时,各地应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50%。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省市进行抽查。对自查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地区,总局将通报批评,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多退的税款立即追缴;少退的税款予以补足。对检查中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四)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前,一律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出口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对骗税违法事实成立的,除立即追回被骗税款外,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从严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停止出口退税权,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处理结果报总局备案。对屡次发生骗税业务或骗税数额巨大的,除进行上述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总局提请外经贸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资格。

  (五)请各地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00年10月15日前书面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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