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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135号

颁布时间:2002-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芜湖、安庆、马鞍山、黄山、蚌埠、铜陵、阜阳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试点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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