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219号
颁布时间:2002-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凯宾泰克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178号)、《关于比利时杨森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203号)、《关于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1]209号)和《关于美国贝诺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凯宾泰克公司等下列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美国凯宾泰克公司与西安利亚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签订“放免系统(CAP-RIA16)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0610003000005),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2.比利时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制剂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01610001000058),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3.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与西安西门子信号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援助和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1610001000062),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4.美国贝诺技术公司与西安贝诺西贝胶辊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16101080000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