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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5]51号

颁布时间:1995-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法(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具体执行中请结合我局沪税外(1994)84号文有关内容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发[1995]125号( 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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