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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4号

颁布时间:1995-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法规,我局决定在今年7月至8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5年1月至6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屑这次检查的范围。上述企业以前已检查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次不再复查,但原检查情况应在这次检查总结中一并反映。

  二、检查重点

  这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保存、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开具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四)纳税人是否有私购或擅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情况;

  (六)纳税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

  各地根据上述检查重点,应要求纳税人先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在纳税人自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抽查。抽查中可根据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重点抽查专用发票管理偏松,问题较多的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20%。已使用计算机交叉稽核的地区应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进行稻核。

  四、检查要求

  这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是执行新税制以来涉外税收部门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抽调有经验的涉外税务干部组成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检查工作。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写出书面总结,并将检查中的有关情况,汇总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中,于今年9月10日前一并上报我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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