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85]102号
颁布时间:1985-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我部(85)财税字第033号关于供销社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问题的通知下达执行以来,陆续收到商业部及部分省、市供销社的函、电,反映县以上供销社交纳批发环节营业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县以上供销社主要担负着农、林、牧、水产品的调拨任务,费用大、利润低,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85年5月1日起,对县以上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经营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废旧物品,暂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