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75号
颁布时间:2005-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1: 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序号 |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退税率下调为 |
1 |
2841801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
8% |
2 |
80011000.10 80011000.90 8001202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 |
8% |
3 |
7901110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 |
8% |
4 |
8110101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及锑制品 |
8% |
5 |
2701110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煤炭产品 |
8% |
附表2: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序号 |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1 |
4401 |
木片、木粒 |
3 |
4405 |
木丝、木粉 |
4 |
28046900.1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硅类产品 |
5 |
2613 |
钼矿砂及精矿 |
6 |
2519100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轻重烧镁类产品 |
7 |
2529210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萤石 (氟石)产品 |
8 |
2526102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滑石产品 |
9 |
2849200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碳化硅产品 |
10 |
28053011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金属类产品 |
11 |
28461010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氧化物类产品 |
12 |
28469029 |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盐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