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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187号

颁布时间:1994-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计财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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