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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关税[2008]35号

颁布时间:2008-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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