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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失效]

税委会[2008]15号

颁布时间:2008-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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