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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9号

颁布时间:1995-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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