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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98号

颁布时间:1997-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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