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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甘财预发[1994]23号

颁布时间:1994-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心支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25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给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字,需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三家的“月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财政“月报”、税务“电月报”和国库“电月报”(以下简称财、税、库“月报”)应于次月3日(节假日可顺延)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分行。县级财、税、库“月报”报送日期由地区财、税、库作出统一规定,并报省级财、税、库备案。

  二、各级财、税、库三家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应对收入进行认真核对,编入各自“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经三家核对无误的数额。编入省级地区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应为月末的数额,编入县级财、税、库“月报”的各项收入的日期应截止每月28日的数额。

  三、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分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四、国库系统的“电月报”格式、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另行制定,现行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月报”格式和报送程序不变。

  五、本《通知》从报送九月份“月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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