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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496号

颁布时间:1996-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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