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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0]55号

颁布时间:2000-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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