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28号
颁布时间:2000-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