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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00号

颁布时间:2001-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信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1]第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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