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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由计会部门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4]145号

颁布时间:1994-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按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308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司的工作要求,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业费由计会处统一管理。为了系统内部协调一致,便于开展工作和合理安排,各区、县地税局的税务事业费由本局计会科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开设有关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和帐号报计会处备案。

  二、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税务事业费,并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建立必要的帐簿以及经费核算手续。

  三、按时报送各种有关报表(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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