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98号

颁布时间:2001-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发银行分行名单

  1.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2.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3.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4.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

  5.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

  6.福建兴业银行龙岩分行

  7.福建兴业银行三明分行

  8.福建兴业银行南平分行

  9.福建兴业银行宁德分行

  10.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11.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12.福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13.福建兴业银行南京分行

  14.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15.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16.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17.福建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18.福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

  19.福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