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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4]29号

颁布时间:1994-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收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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