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81号
颁布时间:2002-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暂不做改动。
二、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修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见附件1、附件2)修改如下:
1.增加第四项“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
2.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出口企业户数”、“免税企业户数”、“减半征收企业户数”、“全额征税企业户数”。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见附件3)修改如下:
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核定征收户数”、“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户数”。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B类)均增加“附送资料”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统一按照修订后的报表报送。
三、2002年是实施新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二年,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继续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提高培训、辅导的针对性,对上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错报点,要作为重点进行辅导和说明。要积极引导推广科学先进的电子申报方式,提高纳税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高质量完成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摸清税源,规范管理。要结合税务登记、联合年检及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全面掌握企业汇算清缴户数,提高汇算清缴率;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要纳入管理清册实施跟踪管理。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积极督促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参加汇算清缴。坚决纠正部分企业或地方将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与年度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做法。
五、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配合。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319号文的要求,共同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汇算清缴资料的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规模、效益和纳税情况。要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对本地区亏损企业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将企业的亏损原因进行归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七、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总局。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