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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5]303号

颁布时间:199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一、应交增值税: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1〖〗×2.销项税额〖〗21.出口退税〖〗31.进项税额转出〖〗41.转出多交增值税〖〗5〖〗6〖〗72.进项税额〖〗81.已交税金〖〗91.减免税款〖〗101.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11.转出未交增值税〖〗12〖〗13〖〗144.其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15〖〗×二、未交增值税: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6〖〗×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73.本期已交数〖〗18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9〖〗×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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