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40号
颁布时间:2005-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湖南、福建、安徽、山西、辽宁、江西、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005年11月3日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1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本部 |
北京市 |
2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 |
北京市 |
3 |
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4 |
中电投山西娘子关发电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5 |
中电投山西侯马发电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6 |
中电投山西巴公发电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7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 |
辽宁省 |
8 |
辽宁发电厂 |
辽宁省 |
9 |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省 |
10 |
大连发电总厂 |
辽宁省 |
11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 |
江西省 |
12 |
贵溪发电厂 |
江西省 |
13 |
南昌发电厂 |
江西省 |
14 |
分宜发电厂 |
江西省 |
15 |
下正街发电厂 |
江西省 |
16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 |
河南省 |
17 |
蒲山运营中心 |
河南省 |
18 |
南阳电厂 |
河南省 |
19 |
新乡火电厂 |
河南省 |
20 |
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 |
河南省 |
21 |
南阳方达发电运行有限公司 |
河南省 |
22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 |
湖南省 |
23 |
湖南省鲤鱼江电厂 |
湖南省 |
24 |
白鹤发电厂 |
重庆市 |
25 |
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 |
重庆市 |
26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东分公司 |
上海市 |
27 |
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 |
福建省 |
28 |
芜湖发电厂 |
安徽省 |
29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级培训中心 |
上海市 |
30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运行分公司 |
北京市 |
31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 |
上海市 |
32 |
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 |
北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