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抚字[1997]141号
颁布时间:1997-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和《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有关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无论新老企业统一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免征或减半征收项目已征收入库的,不再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