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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51号

颁布时间:2002-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北京、辽宁、山东、陕西、河南、四川、广西、青海、宁夏、湖北、河北、吉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总[2002]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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