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94号
颁布时间:2006-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继续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5〕24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7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
393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
292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340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367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176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83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48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
34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71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76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85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
40 |
湖北省襄樊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143 |
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141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116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
262 |
贵州省贵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152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60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 计 |
3,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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