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41号
颁布时间:1998-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燃料总公司《申请向直属公司分摊一九九七年管理费的报告》([1997]中燃财字3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燃料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15 北京
2 中国燃料总公司华北分公司 15 天津
3 中国燃料总公司中南分公司 25 河南郑州
4 中国燃料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10 河北秦皇岛
5 广州中燃旅游贸易公司 10 广东广州
6 北京型煤试验中心 5 北京
合 计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