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外函[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海上的中、小型油田,有的生产期不足六年或者生产期虽然超过六年,但经济效益比较差,按直线法计提开发费用,存在开发投资不能完全回收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外国石油公司按产量法计提开发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折旧额=上年度末开发费用余额×本年折旧率
上年度末开发费用余额=上年度开发费用累计额-已计提折旧额
本年折旧率= 本年公司实际产量/(本年公司实际产量+剩余分配储量)
外国石油公司需采用产量法计提开发费用时,应向主管石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