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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71号

颁布时间:2003-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收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新财发[2002]3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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