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74号
颁布时间:2006-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山东、陕西、辽宁、广东、江苏、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诚集团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申请》(华投发〔2005〕5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金额(万元) |
1 |
济南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 |
110 |
2 |
济南诚达毛巾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 |
6 |
3 |
济南诚通纺织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 |
64 |
4 |
济南第七棉纺织厂 |
山东省济南市 |
53 |
5 |
济南诚益机械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 |
3 |
6 |
陕西唐华三棉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 |
140 |
7 |
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 |
230 |
8 |
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 |
36 |
9 |
陕西大华纺织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 |
80 |
10 |
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 |
2 |
11 |
华诚中晟进出口公司 |
北京市 |
3 |
12 |
深圳佩奇进出口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3 |
13 |
北京华诚企业发展总公司 |
北京市 |
21 |
14 |
北京中成大厦物业开发公司 |
北京市 |
21 |
15 |
辽宁华诚实业有限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 |
2 |
16 |
广东阳江置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阳江市 |
2 |
17 |
常州华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省常州市 |
30 |
18 |
四川华诚公司实业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 |
4 |
|
合 计 |
|
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