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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37号

颁布时间:2002-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广东、云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福建、海南、四川、辽宁、河北、安徽、湖南、广西、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西安、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太原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直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

  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北京市

  2.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

  3.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辖属异地支行:

  (1)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黑龙江省大庆市

  (2)中国光大银行齐齐哈尔支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4.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广东省深圳市

  5.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

  6.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山东省青岛市

  7.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辽宁省大连市

  8.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长春市

  9.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广州市

  辖属异地支行:

  (1)中国光大银行珠海支行广东省珠海市

  (2)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广东省汕头市

  10.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云南省昆明市

  11.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武汉市

  12.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市

  13.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

  14.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省杭州市

  15.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济南市

  16.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

  17.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郑州市

  18.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西安市

  19.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海南省海口市

  辖属异地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三亚支行海南省三亚市

  20.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山东省烟台市

  21.中国光大银行厦门支行福建省厦门市

  22.中国光大银行福州支行福建省福州市

  23.中国光大银行成都支行四川省成都市

  24.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江苏省苏州市

  25.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辽宁省沈阳市

  辖属异地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丹东支行辽宁省丹东市

  26.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河北省石家庄市

  27.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支行安徽省合肥市

  28.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支行湖南省长沙市

  29.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支行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30.中国光大银行太原支行山西省太原市

  31.中国光大银行宁波支行浙江省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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