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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60号

颁布时间:1999-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陕西、河北、新疆、湖南、江苏、浙江、辽宁、湖北、广东、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切,到1998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切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5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以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人中央金库。

  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成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纷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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