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所函[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刘军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对军队企业的《证书》认定工作
根据国税发[1997]165号文件的规定,军队企业应持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证书》的认证手续。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军队企业取得联系,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的有关规定,对军队企业进行审查核实,确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并按国家给予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符合国税函(1994)640号文件的,不予认定,并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各地在认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改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