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79号

颁布时间:2005-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5〕3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7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0       北京

  2       北京电力公司       1800       北京

  3       天津市电力公司      1100        天津

  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4000        济南

  5       河北省电力公司      1900        石家庄

  6       山西省电力公司      1600        太原

  7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600          沈阳

  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700        沈阳

  9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1000        长春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1400        哈尔滨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1500        上海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      2900        上海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      5200        南京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      4500        杭州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      1800        合肥

  16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1800        福州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800        武汉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      1900        武汉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      1500        长沙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      2300        郑州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      800        南昌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      1800        成都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      800        重庆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100        西安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      1100        西安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      900        甘肃

  27       宁夏电力公司       600        银川

      合 计 47800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