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79号
颁布时间:2005-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5〕3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7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0 北京
2 北京电力公司 1800 北京
3 天津市电力公司 1100 天津
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4000 济南
5 河北省电力公司 1900 石家庄
6 山西省电力公司 1600 太原
7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600 沈阳
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700 沈阳
9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1000 长春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1400 哈尔滨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1500 上海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 2900 上海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 5200 南京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 4500 杭州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 1800 合肥
16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1800 福州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800 武汉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 1900 武汉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 1500 长沙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 2300 郑州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 800 南昌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 1800 成都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 800 重庆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100 西安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 1100 西安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 900 甘肃
27 宁夏电力公司 600 银川
合 计 4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