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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36号

颁布时间:2005-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重庆

2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3

芜湖长江轮船公司

芜湖

4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南京

5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上海

6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武汉

7

长江集装箱运输公司

武汉

8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

南京

9

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

10

川江船厂

四川长寿

11

宜昌船厂

宜昌

12

青山船厂

武汉

13

江东船厂

芜湖

14

金陵船厂

南京

15

武汉电机厂

武汉

16

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

武汉

17

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所属各站

总站在武汉

18

长江石油化工运贸总公司

武汉

19

长江航运物质总公司

武汉

20

武汉长江船舶设备公司

武汉

21

长江轮船总公司通讯导航公司

武汉

22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武汉

23

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实业公司

宜昌

24

长江工业总公司

南京

25

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

26

上海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上海

27

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上海

28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上海

29

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长江分公司

武汉

30

武汉长江海运有限公司

武汉

31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上海

32

武汉长航船舶国际贸易公司

武汉

33

上海长航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34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武汉

35

宁波长航船舶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

36

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北京

37

上海长集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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