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36号
颁布时间:2005-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1 |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
重庆 |
2 |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
武汉 |
3 |
芜湖长江轮船公司 |
芜湖 |
4 |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
南京 |
5 |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
上海 |
6 |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
武汉 |
7 |
长江集装箱运输公司 |
武汉 |
8 |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 |
南京 |
9 |
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
重庆 |
10 |
川江船厂 |
四川长寿 |
11 |
宜昌船厂 |
宜昌 |
12 |
青山船厂 |
武汉 |
13 |
江东船厂 |
芜湖 |
14 |
金陵船厂 |
南京 |
15 |
武汉电机厂 |
武汉 |
16 |
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 |
武汉 |
17 |
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所属各站 |
总站在武汉 |
18 |
长江石油化工运贸总公司 |
武汉 |
19 |
长江航运物质总公司 |
武汉 |
20 |
武汉长江船舶设备公司 |
武汉 |
21 |
长江轮船总公司通讯导航公司 |
武汉 |
22 |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
武汉 |
23 |
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实业公司 |
宜昌 |
24 |
长江工业总公司 |
南京 |
25 |
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
南京 |
26 |
上海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
上海 |
27 |
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
上海 |
28 |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
上海 |
29 |
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长江分公司 |
武汉 |
30 |
武汉长江海运有限公司 |
武汉 |
31 |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
上海 |
32 |
武汉长航船舶国际贸易公司 |
武汉 |
33 |
上海长航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 |
34 |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
武汉 |
35 |
宁波长航船舶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
宁波 |
36 |
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
北京 |
37 |
上海长集建材有限公司 |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