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971号
颁布时间:2005-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蒸汽的生产及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与技术服务,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常州华源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