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73号
颁布时间:2005-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收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方电网财[2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广东电网公司 | 1337 | 广东 |
2 | 广西电网公司 | 155 | 广西 |
3 | 云南电网公司 | 152 | 云南 |
4 | 贵州电网公司 | 220 | 贵州 |
5 | 海南电网公司 | 36 | 海南 |
6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 85 | 广东 |
合计 | 1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