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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国税函[1999]826号

颁布时间:1999-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天津、可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四川、陕西、内蒙古、云南、贵州、甘肃、重庆、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湖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通讯社的职能和经济核算的特殊情况,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凡具有独立法人(包括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地位的,以法人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在1999年至2001年,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在新华通讯社系统机构改革过程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分支机构,如变更为独立法人的,应从变更年度起,以法人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7号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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