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失效]

财税外字[1984]10号

颁布时间:1984-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