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774号
颁布时间:2005-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的需要,省局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