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84号
颁布时间:2004-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沈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