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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88号

颁布时间:2004-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是一家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范围为天然气管道的铺设、管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道燃气炉具及设备的销售。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负责"川气入宜"工程中红花套分属站到天然气末端用户工程建设和管理,属于国家川气东输工程的组成部分。上述两家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工程的设计,管道、管网的建设、维修及维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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